网站出现侵权帖文管理者不一定知道
2015-09-25 09:21:39 来源: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站的帖子没有逐一审查的义务,不能仅以其管理的网站中出现了侵权帖文,就推定其应当知道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
在出现网络侵权事实时,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删帖,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发帖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涉案网帖的内容侵害马某的名誉权,马某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依据现有技术手段及网站用户注册要求,管理方仅能够获取该用户的邮箱、网络地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向马某提供。关于马某所提提供该网络用户姓名、联系方式的诉讼请求,客观无法实现,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网站管理者应当根据受害人及人民法院要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相关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除责令其限期提供外,还可以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
因此,是否提供网络用户的信息,并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但法院可以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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