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胜诉,法院判决康达尔董事会决议无效》
2016-06-20 09:53:35 来源:
2016年6月14日,深圳市福田法院判决康达董事会,因作出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至此,持续半年多引人瞩目的一场风波有了结果。深圳市福田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分别向京基集团及康达尔下达了判决书。
事件起源2015年以来在媒体界发热的“新宝万股权之争”,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票总计为121,138,274股,占康达尔总股份的比例为31%成为第二大股东。康达尔董事会指责京基集团是“野蛮人”恶意收购,并引导舆论将矛头指向京基集团。于是,我们看到康达尔在2015年11月26日作出第八届董事会临时决议,在没有法律法规依循下就自行认定京基集团有违规行为,并剥夺京基集团享有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016年6月12日京基集团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民权益,向康达尔董事会提交三个临时提案,但紧接着6月14日就被康达尔以含糊其辞的理由拒绝提案,京基集团的股东权利再次被剥夺。
媒体和股民最为关注的是两大问题,京基集团是否真的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以及康达尔作为上市公司,为什么可以私自剥夺股东权利?
股东是否违规不能由康达尔说了算
康达尔从头至尾把矛头指向京基集团“暗中操作”,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收购人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只有中国证监会才有权进行认定。难道康达尔可以取代证监会?
而上市公司能不能限制收购人行使股东权利呢?同样不能“随意任性”,必须由中国证监会以处以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形式作出。甚至有明文规定以及各方共识,上市公司根本无权擅自认定,更无权未经法定行政程序而径行剥夺股东法定权利。
从以上两点来看,康达尔董事会无论指责京基集团违规操作,还是剥夺京基集团权利,本身就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也才引得双方持续僵局,外界出现各种猜测。
交由法庭给予公正裁决
随着争执越来越激烈,影响力也不断辐射整个商界,到底谁对谁错,就要靠法庭来辨明是非。京基集团与其他股东在2015年12月4日,向深圳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后来,此案件移送福田法院管辖。
福田法院经两次开庭,于2016年6月14日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限制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至此,事件的是非已经清晰,大家本来就对康达尔董事会的决议充满质疑,现在已经有了结论。可见,康达尔实在有悖上市公司遵纪守法的作风。法院的判决,对康达尔应该是一个警醒,如果继续违法违规剥夺京基集团等股东权利,董事会恐将不仅面临追责,而且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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